根据《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情况的通知》(余府发[2005]19号)精神,新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共保留以下五项行政许可:
一、除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之外的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
-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 承办机构:民族宗教科
- 审批依据:《宗教事务条例》
- 审批条件:(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4)有必要的资金:(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审批程序:(1)宗教团体向县(区)民宗局提出申请;(2)县(区)民宗局审核后报市民宗局;(3)民族宗教科提出意见;(4)局长办公会研究;(5)市民宗局批复。
二、成立宗教团体
- 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
- 承办机构:民族宗教科
- 审查依据:《江西省宗教事务管理办法》
- 审查条件:(1)同级行政区域内有相当数量的信教群众;(2)同级行政区域内没有相同或类似的宗教团体;(3)同一宗教内不同教派不能单独设立团体。
- 审查程序:(1)宗教团体筹备小组提出申请;(2)民族宗教科提出意见;(3)局长办公会研究;(4)市民宗局批复。
三、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登记:
- 审核时限:30个工作日
- 承办机构:民族宗教科
- 审核依据:《宗教事务条例》
- 核条件:(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4)有必要的资金:(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审核程序:(1)宗教团体向县(区)民宗局提出申请;(2)经县(区)民宗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宗局;(3)民族宗教科提出意见;(4)局长办公会研究;(5)市民宗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宗局审批。
四、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此项行政许可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
五、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和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 备案时限:2个工作日
- 承办机构:民族宗教科
- 备案依据:《宗教事务条例》
- 备案条件:有全市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登记表
- 备案程序:(1)全市性宗教团体报送相关资料;(2)民族宗教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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